非公务交往的规定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15 阅读:

  ★一、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以下简称非公务交往)不得有以下行为:

  1、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

  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3、接受监管对象赠送的日常办公用品、宣传品。

  4、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

  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安排。

  5、违反规定干预监管对象授信(含贷款、担保、承兑、

  贴现等)、承保理赔保全、资产处置、项目投资等业务活动。

  6、违反规定插手监管对象人事安排、人员录用、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

  7、借用监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以明显优于正常市场交易的价格、条件、程序与监管对象进行金融投资等交易和服务。

  8、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为监管对象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9、透露或泄露监管工作信息或监管对象商业信息。

  10、非公务交往中其他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

  ★二、系统工作人员以个人身份出席或参与监管对象的各类开业、庆典、研讨会、纪念会、论坛、讲座、授课、课题研究、答辩评审、合作出书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三、凡参与下列非公务交往事项,应当主动填报《银保监会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情况报告表》,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出席监管对象组织或参加的宴请、聚餐、联谊、品鉴等活动。

  2、参加事先约定有监管对象参与的旅游、度假、健身、文体娱乐等活动。

  3、参加监管对象举办的公益活动。

  4、监管对象参加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的婚丧喜庆事宜。

  5、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与监管对象发生住房、车辆等借用、租赁、买卖以及资金往来活动。

  6、配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承揽监管对象的建设工程、装修改造、中介服务、物资采购等事项。

  7、收到监管对象非公务渠道和方式提出的涉及监管履职的请托事项。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的下列交往,与本人职权或职务影响无关的,可免于报告:

  1、因亲属、同学或邻里关系等,与监管对象产生的日常生活交往。

  2、与监管对象进行婚恋交往。

  3、以普通消费者身份接受监管对象提供的金融服务。

  ★五、应报告的非公务交往事项,应按照下列时限主动报告:

  1、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报告事项,原则上应提前报告;特殊情形下,应于事后 10 日内报告。

  2、对于确不知情且自应报告事项发生后 10 日内未报告的,应自知悉之日起 10 日内补报,并就相关情况形成说明,以附件形式与《报告表》同步报告。

  ★六、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事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山东银保监局对应联系的局领导报告,经签阅后,将《报告表》及附件说明等报告材料一并送山东银保监局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2、各银保监分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向本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经签阅后,将《报告表》及附件说明等材料一并送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3、系统其他工作人员,向本单位分管局领导报告,经签阅后,将《报告表》及附件说明等材料一并送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七、系统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对有关非公务交往事项是否需要报告及如何报告存有疑问的,可向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咨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予以答复。组织人事部门无法确定的,报本单位党委研究处理。

  ★八、系统工作人员要自觉树立主动报告意识,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报告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同志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

  ★九、系统工作人员与监管对象非公务交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作出相应处理;对已如实报告的,可依照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发现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