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14-07-23 阅读: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 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Zibo Province,缩写为“IAZ”。

  第二条  本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淄博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淄博市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推动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服务,建立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营造健康和谐的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保监局与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淄博市。

  第二章    职责(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行业自律、维权、协调、宣传和服务。重点是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保险消费者和会员单位权益,强化协调交流和宣传工作,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给会员单位和保险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保险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从业人员的执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推动行业信用和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保险诚信自律制度、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对涌现出来的诚信经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三)进行自律管理,依据保险法规、行业自律制度、诚信经营原则、执业行为准则和服务标准,对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按照章程和自律公约实施警告、业内批评、提请山东保监局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联系,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行业意愿,及时提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意见和建议,创造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

  (五)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加强保险合同纠纷调解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督促会员单位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从业人员、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化解各种矛盾,并做好政府或监管部门转办的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安全运行、健康发展。

  (六)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多种形式,反映业内动态,建立行业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

  (七)整合宣传资源,积极开展行业宣传,运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保险法律意识。

  (八)经山东保监局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保险职业与实务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交流与合作。

  (十)承办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开业的并在淄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市级保险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章程、决议,遵守行业自律制度和各项规则;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论证决策;

  (四)积极完成协会交办、委派的各项任务;

  (五)接受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咨询调查,提供相关的真实信息资料和统计报表;

  (六)按规定如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清算与协会的债权债务。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决议后,取消会员资格:

  (一)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终止业务:

  (二)机构合并、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三)被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

  (五)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贯彻民主协商、集体决策的原则;建立公正、公开、公平、高效的多边协商议事机制;遵循社团活动规则,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在遵守法律法规、协会宗旨、维护会员利益和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的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中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实施。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人数为15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业工作委员会;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八、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应当以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的产生,须按照山东保监局及淄博市民政局相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其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行业有较高威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七)从事金融保险业或其他经济工作5年以上。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并经山东保监局审查批准,可继续担任至任期届满。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聘任制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山东保监局审核同意后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保险业发展规划,主持制订行业服务标准、自律公约和公平竞争规则;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提名秘书长聘任人员名单,审核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并提交理事会表决;

  (五)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授权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为协会法人,秘书处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根据保险市场秩序发展情况,提出行业自律、行业维权、行业宣传和行业协调服务的建议和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专业委员会(专业领导小组)研究表决后并组织实施;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审核同意后,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决定各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秘书长因下列情形,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研究改选事宜,但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辞职;

  (四)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五)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不具备会员、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且监事不得与以上人员在同一单位中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并对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协议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山东保监局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应由协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进入或退出,须经秘书长提议,会长同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承办政府委托事项得到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协会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拟定会费收取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外的大型活动,经费单独筹集,须报会长或理事会批准,不在正常会费内列支。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每年初,财务主管人员编制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当年度收支预算,由秘书长审查,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审议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重大支出,须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山东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工资待遇平均水平,并结合保险业薪酬情况,采取以岗位履行情况定薪的办法。其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及退休制度,按国家和淄博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报山东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保监局审查核准。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需在山东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保监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淄博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