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时间:2022-09-15 阅读:

  ★一、改进调查研究

  开展调研要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调研主题,实事求是安排调研考察内容,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集中的单位去研究问题和解决困难。要深入基层一线,轻车简从,不清场、不扰民,务实节俭,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二、精简会议活动

  本着务实高效、勤俭节约原则,切实减少各类会议活动,可合并的坚决合并,能在分局机关开的不在机关外开,能在淄博开的不在外地开。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格会议计划管理,科学设置会议日程,合理控制参会人员范围。充分利用已有的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三、精简文件简报

  加强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凡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银保监会文件己作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加强文件格式内容审核把关,严格控制篇幅,科学确定文件密级、保密期限、发布层次和阅读传达范围。推进信息化建设,实行电子化办公,实现信息共享,提升办公效率,降低运行成本。加强文稿发表和信息披露管理,规范执行报批程序。

  ★四、规范出国(境)活动

  按照因事定人的原则,合理安排出访,分级负责审批。切实落实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格执行费用开支标准。从严从紧,规范管理,确保因公出访务实、高效、精简、节约。

  ★五、改进新闻报道

  分局负责同志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重点做好涉及全年工作部署和重大工作安排、出台重要监管政策、涉及全局工作或有重要导向意义和影响的会议和活动的报道。对一般性会议和领导活动不作报道。

  ★六、厉行勤俭节约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原则,严格执行用车、用房、用餐、交通等方面待遇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七、严肃监管纪律

  (一)坚持与被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严禁收受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接受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境内外旅游等活动;不得滥用监管权力,干预被监管机构授信、承保理赔、资产处置、项目投资以及其他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被监管机构人事安排、人员录用、建设工程、装修改造、物资采购招标等事项。

  (二)实行礼品礼金登记制度。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礼金等,须在 3 天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及时上交,分局负责同志报告及上交礼品礼金情况由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上交的礼品、礼金应造册登记,妥善保管,按规定处理。

  (三)建立非公务交往报告制度。系统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以外与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物质和利益往来、社交活动等交往行为,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非公务交往坚持“提高政治站位、保持清正廉洁、坚持公私分开、倡导阳光交往”原则,积极构建“亲”“清”监管关系,防范利益冲突,促进依法公正监管。应报告的非公务交往事项主要包括:出席或参加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的宴请、旅游、休闲娱乐、公益等活动;与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房屋租赁、买卖以及资金往来等活动;被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非公务请托事项;其他按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八、加强督促检查

  (一)领导带头执行。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加强山东银保监局作风建设的刚性要求和硬措施,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带头学习传承党的优良传统,带头改进工作作风,带头反对特权、不搞特权,带头严格家教家风,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带头密切联系群众,带头解决实际问题。从最能体现良好作风的具体事件抓起,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二)层层狠抓落实。各级党委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当好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不折不扣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绝不能搞变通。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纪委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的惩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各级党委每年要对落实银保监会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组织 1 次专项检查,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抽查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党委、纪委(驻会纪检监察组)。

  (四)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实行“双通报”制度。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在全系统范围内指名道姓进行通报,涉及被监管机构或其他人员的,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相关情况。

  (五)加大问责力度。各级党委、纪委要切实加大问责力度,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的坚决问责。凡“四风”问题多发、问题严重以及发生集体违纪的,必须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严肃问责。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监管机构”,是指山东银保监局系统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本实施细则所称“直接被监管机构”,是指属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范围内和所从事工作直接涉及的被监管机构。被监管机构的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或本人岗位职责范围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职情况的,视为被监管机构或直接被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