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3•15” 学点“反套路”

时间:2021-03-18 阅读:

  金融“3·15”,权益受保护,要想不迷路,学点“反套路”。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到来之际,针对当下热点问题发布风险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要警惕“代理退保”骗局,审慎电子投保。

  电子投保的“5个陷阱”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和消费者对保险认知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电子方式投保。但部分消费者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服务的时候,却忽略了一些应该引起注意的事项,为出险理赔埋下了隐患。

  电子投保要做到“五注意”:

  一要注意认清资质、验明正身。投保前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要注意选择正规保险机构的产品。互联网保险业务必须是持牌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保险经营活动。正规保险机构网站或综合网络保险网站的功能和产品种类更为丰富齐全,而假冒的保险电子商务网站虽然与正规网站显示的名称、版式雷同,但域名中会夹杂毫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跟保险机构本身的中英文名称无法对应,而且通常功能比较单一。

  二要注意不被“高息”诱惑。不盲目相信高收益宣传,不随意向可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自觉抵制诱惑,谨防上当受骗。要合理评估自身需求,选择符合自身实际保障需要的保险产品。

  三要注意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如实告知自身情况。在电子投保过程中,消费者应注意查阅产品介绍、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事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如果对有些内容不了解,可以联系官方客服详细询问。

  四要注意慎重对待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反馈的验证码具有确认投保意愿的法律意义,应像对待手签姓名一样慎重。消费者一定要在确认保险产品符合自身需求、确需购买后再履行电子投保程序,避免盲目投保。

  五要注意投保后再次确认保单。电子投保成功后,消费者最好再次确认两件事:一是查询保单真假。消费者在收到电子保单或纸质保单后应立即通过保险机构公告的服务电话和门户网站查询保单是否真实有效。二是再次确认条款。此外,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

  “代理退保”套路多

  要警惕“代理退保”新骗局,一旦遭遇“退保诈骗”等不法侵害,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为消费者“维权”的旗号,专门办理所谓“代理退保”业务,实际是以“维权”之名谋取私利,甚至骗取消费者资金,从事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名义上为消费者办理“退保”,实际是抵押保单办理贷款,再诱骗消费者以贷款资金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后“跑路”,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面对“退保诈骗”等骗局,一是要选择正规渠道依法维权。可以直接通过保险公司公布的官方维权热线或服务渠道反映诉求,或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被举报人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仍有民事诉求的,应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三是须认清机构资质。市场上一些机构虽然冠有“××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名号,但实际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业务许可证,不具备合法的保险中介资格。消费者应注意仔细甄别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或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如可通过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在线服务”栏目查询,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产品。

  “八项权益”要知道

  金融消费者需要了解自身有八项权益,其中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和信息安全权。

  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合理投诉效率高,依法求偿有成效。按照依法求偿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除因自愿承担已经提示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外,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金融机构确有责任的,金融消费者有向金融机构要求赔偿的权利。

  另外,对于“信息安全权”,个人资料不外传,信息安全保障好。金融消费者对其基本信息与财务信息享有不被金融机构非相关人员知悉,不被非法定机构和任何单位与个人查询或传播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