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淄博保险从业人员的一封信:树立风险意识 远离非法集资

时间:2017-06-14 阅读:

  尊敬的淄博保险业的朋友们:

  近年来,随着各级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和案件处置等工作力度,全市假借销售保险从事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风险依然存在,新增风险陆续显现,总体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对此,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山东保监局要求,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重点在保险行业内组织开展合规教育,提升合规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一、当前,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案件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主要有三种,即主导型、参与型和被利用型。

  (一)主导型案件

  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①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②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③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数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   参与型案件

  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①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②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③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抵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   被利用型案件

  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①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②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有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③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④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二、从事非法集资将要受到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郑重提醒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保险机构及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保险从业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