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以会员卡形式销售非保险公司印制类保险卡单式产品的消费提示

时间:2017-05-09 阅读:

  目前,在淄博保险市场上发现有个别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关联公司或业外机构将短期意外险与会员卡打包,以赠送保险为卖点向社会公众销售类保险卡单的情况。该业务存在较大的问题与风险,为防范风险,淄博市保险业协会做出以下消费提示:

  一、 表现形式

  此类卡单均非保险公司印制,主要集中在短期意外险、健康险领域。通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的业务人员及其他社会人员向社会公众销售。

  将会员卡与保险产品打包,组合成新的类保险卡单式产品向公众销售。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个别保险中介机构自行制售卡单;二是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控股成立健康咨询公司、汽车服务公司、互联网公司,并通过此类关联公司制售卡单;三是一些以救援、信息咨询、健康管理为名的业外机构制售卡单。上述三类卡单均将包含所谓医疗救援、健康咨询、汽车救援等功能的会员卡与短期意外险、健康险打包,形成新的卡式产品。然后,通过自建网站、电话销售、代理商甚至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中介机构向公众销售。这些机构宣称只收取会员费、救援费等费用,保险产品是免费赠送的增值服务,试图达到模糊“赠送保险”和“代理销售保险”、“开设保险业务”边界的目的。

  二、具体过程:消费者购买会员卡后,到相关网站上填写个人信息并激活卡单,保险中介机构或相关联公司、业外机构获得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定期以团险或汇缴件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清单,并支付保险费。该业务承包后,一般不直接向消费者出具保单和保险凭证,仅提供查询保险信息的网络地址或电话接口。

  三、风险提示

  一是类保险卡单的制作主体不具备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资格,涉嫌非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往往缺乏持续性,一旦卡单未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消费者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

  二是类保险卡单的承保公司有可能在异地,出险后理赔服务质量难以保障。

  三是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业务系统记载的投保人并非消费者本人,消费者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退保。

  四是该类卡单定位模糊,销售人员容易夸大保险功能,隐瞒除外责任,构成销售误导,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

  五是该类卡单激活与获得保险公司承保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一旦该期间出现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特别提醒: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应到合法合规的保险机构,不要购买此类卡单产品,以防上当受骗,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咨询电话:3586282

  (淄博协会人身险部 陈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