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社保卡外借,风险想不到!

恒安标准人寿淄博 时间:2020-10-22 阅读: 马玉洁

  【案例】

  35岁的王女士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上小毛病越来越多,为了给自己增加保障,于是在2019年1月份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天有不测风云,2020年3月份王女士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经过了解原来2018年王女士曾经将自己的社保卡借给朋友使用,朋友用王女士的社保卡办理住院,入院后被诊断为高血压心脏病伴糖尿病。王女士本次理赔时,保险公司根据既往医保报销记录和2018年“王女士”投保前的住院病历,认为王女士在投保前已患有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疾病,但在投保时王女士未能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随后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解析】

  案件中的王女士既往身体健康,但是因为碍于情面,便将自己社保卡借给朋友拿去住院了,导致自己院留下了住院病史的记录。而投保时王女士没有将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导致自己患病后无法理赔,使自己的保险利益受损。

  这次王女士真是被朋友给“坑了”,国家的社保卡是实名制使用,不管是药店、诊所、医院,只要使用社保卡,交易信息就会被记录下来。如果投保时未能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将来这些社保卡交易信息将会对持卡人的理赔造成影响,甚至拒赔。

  当然也不是说不能买保险了。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在投保的时候,都会提前了解投保人的身体情况。很多健康问题都会影响投保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投保恩需要如实将被保险人将社保卡外借他人使用的情况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能会根据要求被保险人去体检,依据体检结果来判断是否承保。保险公司还可能还会做出加费或除外责任承保,甚至直接做出拒保决定。

  【除了影响保险理赔,社保卡外借还可能触犯法律】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可能被起诉。”目前各地的医保政策不尽相同,部分城市对于这一方面的限制较为宽松,允许使用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为家人购买药物,但也有因为骗保受到相关机构惩罚的情形,情节严重甚至被判刑。

  【小编总结】

  社保卡外借的行为可能会给自己添加不健康的医疗记录,对自己造成一系列不良后果,所以一定要管理好自己的社保卡,不要让它成为你在保险保障上的“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