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3日—北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601628;香港联合交易所代码:2628;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LFC)今天宣布本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报告期”)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经审计合并业绩。
财务摘要
·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24,483.15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9.0%;内含价值为人民币5,602.77亿元,同比增长23.2%。
·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113.67亿元,同比增长14.7%;本公司已赚保费为人民币3,623.0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9.8%;一年新业务价值为人民币315.28亿元,同比增长35.6%。2015年本公司市场份额约为23.0%,继续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
·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22,878.00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8.9%。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净投资收益率为4.30%,总投资收益率为6.24%,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资收益率为6.20%,考虑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后综合投资收益率为7.23%。
· 本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46.99亿元,同比增长7.7%。
·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每股人民币0.42元(含税)的末期股息。
2015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国内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稳中向好,这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这一年,公司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重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的经营思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机遇,沉着应对,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取得了“十二五”以来最好的经营业绩。业务发展再创佳绩,首年期交保费增速创股改上市以来新高,总保费、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增速创七年来新高;结构效益持续改善,公司一年新业务价值创历史新高;销售队伍跃上新台阶,历史性地突破百万大关。公司发展实现了速度效益、规模结构、短期长期的统一,用亮丽的成绩单为公司“十二五”画上了圆满句号。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5,113.67亿元,同比增长1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346.99亿元,同比增长7.7%;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为人民币1.22元,同比增长7.1%;一年新业务价值为人民币315.28亿元,同比增长35.6%。2015年本公司市场份额约为23.0%,继续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24,483.15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9.0%;内含价值为人民币5,602.77亿元,同比增长23.2%。截至2015年12月31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30.10%。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每股人民币0.42元(含税)的末期股息。上述建议尚待2016年5月30日(星期一)举行之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2015年业务概要
2015年,本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经营效益显著改善,市场领先地位保持稳固。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已赚保费为人民币3,623.0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9.8%,其中寿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3,080.81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7.9%,健康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408.55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25.2%,意外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133.65亿元,较2014年同期增长12.2%;长险首年保费较2014年同期增长20.1%,首年期交保费较2014年同期增长32.9%,首年期交保费占长险首年保费比重由2014年同期的39.94%提升至44.22%;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较2014年同期增长25.4%,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为52.20%;续期保费较2014年同期增长1.9%,续期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为52.6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有效保单数量较2014年底增长9.6%;保单持续率(14个月及26个月)分别达90.00%和85.50%;退保率为5.55%,较2014年同期上升0.09个百分点。
本公司个险渠道在结构持续优化的基础上,业务实现较快增长,业务价值显著提升。本报告期内,个险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10.0%,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39.2%,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保费的比重为98.97%,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4.5%,五年期及以上和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的比重分别为90.50%和61.15%,续期保费同比增长3.9%,续期保费占个险渠道总保费的比重为75.96%。持续推进扩量提质队伍建设策略,并取得明显成效。截至本报告期末,保险营销员共计97.9万人,较2014年底增长31.7%。持续强化渠道专业化建设,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团险渠道业务实现稳定增长。本报告期内,团险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15.3%,短期险保费同比增长14.6%,短期意外险保费同比增长12.5%。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效推进小额保险、大学生村官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老年意外险、新农合补充意外险等业务发展,积极拓展高端医疗保险,深入开拓国际共保、中俄旅游保险等国际业务。截至本报告期末,团险渠道销售人员共计4.5万人。
银保渠道积极应对市场竞争新挑战,快速扩张销售队伍,深化渠道合作,强化销售支持,加强基础管理,加快业务发展。在保持规模业务、期交业务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中长期期交业务,尤其是发展十年期及以上期交业务,渠道转型发展成效显著。本报告期内,银保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6.2%,长险首年保费同比增长12.0%,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14.6%,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35.9%。截至本报告期末,银保渠道销售代理网点5.6万个,销售人员共计13.1万人,较2014年底增长84.5%。
2015年,本公司着力加强体现寿险核心价值和经营特征的资产配置能力,持续推动投资品种、渠道和地域的多样化,逐步形成以战略资产配置为基础,以多元化、市场化为手段,委托人统筹调配、投资管理人组织实施战术配置的投资管理架构。投资组合方面,应对利率下行、债券市场震荡上扬、信用利差收窄的固定收益投资环境,加大交易类债券、其他金融产品投资力度;把握股票市场波动加剧、分化明显的市场特点,发挥市场化机构经验,加大操作主动性;前瞻考虑汇率变动因素,积极推进全球配置,投资成熟市场优质资产。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22,878.00亿元,较2014年底增长8.9%;主要品种中债券配置比例为43.55%,定期存款配置比例为24.59%,股票和基金配置比例为9.34%,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资产配置比例为5.26%。本报告期内,息类收入稳定增长,净投资收益率为4.30%;价差收入大幅上升,总投资收益率为6.24%,包含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收益净额在内的总投资收益率为6.20%;考虑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净额后综合投资收益率为7.23%。
展望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公司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关键一年。面对新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公司将按照“十三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凝心聚力,强化执行,努力实现“十三五”时期公司发展的良好开局。公司将加快核心业务发展,推进销售转型,力促综合销售和互动业务发展,积极拓展政策性业务。个险渠道将着力发展十年期及以上期交业务和分散式短期险业务;团险渠道在保证效益的同时,进一步做大规模,提升效益;加大银保渠道转型力度,大力发展期限长、价值好、质量高的期交业务;加强新型渠道建设,坚持线上线下结合、网电移一体化销售,继续推广柜面直销。公司将持续加大销售队伍发展的战略性投入,坚持扩量提质,做强销售队伍,切实提升硬实力。进一步加快重点城市发展,继续巩固和扩大县域市场竞争优势,牢牢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着力加强投资能力建设,继续完善资产配置管理体系和投资管理架构,持续优化资产配置结构,提升投资收益水平。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推动各领域创新,全力推进“新一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设。深化各项改革,持续增强发展动力。深入落实“偿二代”监管要求,提高风险管控效能,严守风险底线,稳步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回顾过去,“十二五”时期的发展经验弥足珍贵;展望未来,“十三五”将是公司加快发展的重要机遇期,公司将坚持以创新驱动发展为总战略,以转型升级为主线,遵循“重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防风险”的经营思路,强化对标,聚焦突破,着力加快业务发展,着力转型经营模式,着力深化改革,着力强基固本,致力于让人人享受国寿优质服务,为投资者创造更大价值,努力建设国际一流寿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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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3年6月30日在中国北京注册成立,并于2003年12月17日、18日及2007年1月9日分别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264,705,000元。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组成的中国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本公司亦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与服务。本公司是中国领先的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拥有约2.16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前瞻性声明
本公布所载若干声明或会被视为“前瞻性声明”(定义见经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第27A条和1934 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E条)。该等前瞻性声明涉及已知或未知的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其它因素,而有关风险及因素或会导致本公司的实际表现、财政状况或经营业绩与该等前瞻性声明所意味的任何未来表现、财政状况或经营业绩有重大差异。关于该等风险、不确定因素及其它因素的进一步资料已包含在本公司以20-F表格于2015年4月24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会”)呈交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年度报告中以及本公司向美国证交会呈交备案的其它资料中。对该等前瞻性声明不应过分依赖。除非另有申明,本公布提供的所有信息均截至于发布之日,本公司不承担更新该等资讯之责任, 除非适用法律做出要求。除非文意另有所指,本公布中列出的中国保险市场资料来源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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