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时间:2014-10-14 阅读: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简介:今天一份关爱,成就未来之星。
所属分类:少儿保险
购买渠道:个人营销渠道
产品特色

四倍额生存金,助力教育深造;

保重疾四十种,呵护全面健康;

投保人全豁免,保障成长无忧;

万能险账户活,增值爱与未来;

低保额高保障,拓展关爱空间。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满90天)至15周岁(含);

交费年期:一次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交至18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60周岁。

案例演示

        30岁的华先生为自己刚出生的0岁宝宝投保华夏之星少儿综合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275.91元,其中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险(分红型)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B款基本保额60000元,附加福鑫连年万能账户,保险期间30年。

险种

保险期间

基本保额

交费期间

年交保费

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7044.2元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30周岁

-

-

-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

30周岁

60000元

10年

105.6元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10年

17149.8元

10年

126.11元

合计

 

 

 

17275.91元

华宝宝所获得的保障利益如下:

成长保障(生存保险金、生存年金、满期保险金)

   大学教育金

18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19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0周岁领取:12000元(基本保额×20%)+累积红利保额×20%;

21周岁领取:18000元(基本保额×30%)+累积红利保额×30%;

   深造金

22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婚嫁金

25周岁领取:30000元(基本保额×50%)+累积红利保额×50%;

附加险生存年金:从18周岁起,每年1月1日领取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的1%作为贺岁礼金,领取后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以上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满期保险金:30周岁领取,120000元 (基本保额×2)+累积红利保额×2,同时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合同的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险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分红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金保险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30周岁满期时可领取:354076元(满期保险金+满期终了红利+万能账户价值)

   身价保障(身故/全残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全残保险金:18749元(主险年交保费×110%)×已交费年期+累积红利保额×4。

18周岁(含)后身故/全残保险金:240000元(基本保额×4+累积红利保额×4。

除以上保障外,若被保险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身故或全残且保险合同生效已满一年,还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及附加万能保险合同账户价值,同时保单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投资回报,万能结算利率为3.9%,且客户未进行以上生存保险金及附加险万能账户价值部分领取,20周岁时身价保障为315693元,30周岁身价保障为:492093元。

健康保障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含)内,退还105.6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已交保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365天后,且确诊满28天后仍生存,60000元(附加重大疾病保险合同(B款)保险金额),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费豁免

投保人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180日(含)内,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退还126.11元(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已交保费);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生效180天后,投保人身故或全残:将豁免本计划所含所有保险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

其它说明

 (一)重要声明

此描述仅为华夏之星少儿成长保障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主险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以下两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10%;

(二)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4。

二、若被保险人全残,且被保险人全残时已满18周岁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保险金额的4倍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大学教育金

一、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二、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三、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四、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一次大学教育金。

深造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深造金。

婚嫁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2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本合同期满时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大学教育金、深造金、婚嫁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被保险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日)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365 日后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且被保险人自所患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28 日后仍生存的,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初次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本附加合同所列第33、34种重大疾病除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全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风险提示

        本计划由华夏之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B款)、附加同祥保费豁免定期寿险组成,其中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部分具有不确定性。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额的方式进行分配。终了红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期满,或投保人申请解除合同等情形导致合同终止时给付。

 

产品特色  

零初始费、快速增值

    零初始费,所交保险费100%进入个人账户,让您的资金全部启动,快速增值。

保证利率、安心理财

    自本合同生效起前五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2.50%。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第六个保单年度及以后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且保证大于零。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于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如我们没有公布新的保证利率,则本合同最近一期适用的保证利率将继续适用。

保单借款、资金灵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不存在包含保单质押借款在内的未还清款项及其利息,经您书面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向我们办理保单质押借款。借款金额以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80%为最高限额,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日。

持续奖励、实惠更多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在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按照一次交清保险费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之后余额的2%发放持续奖金,持续奖金计入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69周岁(含)

交费方式:投保时一次性交清。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75周岁

案例演示

客户:张先生,30周岁

投保产品:《华夏财富一号两全保险(万能型,C款)》

保险费:一次性交清10万元

保单利益演示:

假设保险期间结算利率分别处于低、中、高结算利率水平,且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未发生部分领取和保单质押借款,则张先生在各保单年度账户价值演示见下表:

保单年度末

已达年龄

保险费

计入万能保单账户的价值

持续

奖金

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现金价值

一次交清保费

累计已交保费

最低保证利率(2.5%)

中等结算

利率(4.5%)

高等结算

利率

(6.0%)

最低保证

利率(2.5%)

中等结算

利率(4.5%)

高等结算

利率

(6.0%)

最低保证

利率(2.5%)

中等结算

利率(4.5%)

高等结算

利率

(6.0%)

1

31

100,000

100,000

100,000

 

102,500

104,500

106,000

107,625

109,725

111,300

97,375

99,275

100,700

2

32

-

100,000

-

 

105,063

109,203

112,360

110,316

114,663

117,978

100,860

104,834

107,866

3

33

-

100,000

-

 

107,689

114,117

119,102

113,074

119,822

125,057

104,458

110,693

115,529

4

34

-

100,000

-

 

110,381

119,252

126,248

115,900

125,214

132,560

110,381

119,252

126,248

5

35

-

100,000

-

2000

115,141

126,618

135,823

120,898

132,949

142,614

115,141

126,618

135,823

6

36

-

100,000

-

 

118,019

132,316

143,972

123,920

138,932

151,171

118,019

132,316

143,972

7

37

-

100,000

-

 

120,970

138,270

152,610

127,018

145,184

160,241

120,970

138,270

152,610

8

38

-

100,000

-

 

123,994

144,492

161,767

130,194

151,717

169,855

123,994

144,492

161,767

9

39

-

100,000

-

 

127,094

150,995

171,473

133,449

158,544

180,046

127,094

150,995

171,473

10

40

-

100,000

-

 

130,271

157,789

181,761

136,785

165,679

190,849

130,271

157,789

181,761

15

45

-

100,000

-

 

147,390

196,634

243,238

154,759

206,466

255,399

147,390

196,634

243,238

20

50

-

100,000

-

 

166,758

245,042

325,507

175,096

257,294

341,782

166,758

245,042

325,507

25

55

-

100,000

-

 

188,672

305,367

435,601

198,105

320,635

457,381

188,672

305,367

435,601

30

60

-

100,000

-

 

213,465

380,543

582,933

224,138

399,570

612,080

213,465

380,543

582,933

35

65

-

100,000

-

 

241,516

474,225

780,096

253,591

497,937

819,100

241,516

474,225

780,096

40

70

-

100,000

-

 

273,253

590,971

1,043,944

286,915

620,520

1,096,141

273,253

590,971

1,043,944

45

75

-

100,000

-

 

309,160

736,458

1,397,033

324,618

773,280

1,466,884

309,160

736,458

1,397,033

注:1.上述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

        2.满期保险金等于保险合同期满日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

其他说明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为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保险合同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1年

2年

3年

4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4%

3%

0%